(2017)鲁03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伟,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伟伟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伟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伟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伟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明审判员 郭晓伯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