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李林叶、张文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李林叶,张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化臣,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职务:业务部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5号。被执行人:李林叶,现住呼市。被执行人:张文元,现住呼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林叶、张文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林叶、张文元已于2017年4月21日将本息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自清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