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李海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477号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慧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完中,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洋,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