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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346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