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姗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姗姗,李吉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镇街32号院13号楼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陆舜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姗姗,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祥,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上诉人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姗姗、李吉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6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淼审判员 蒋春燕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方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