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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汤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汤丽娜,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丽娜有工资收入,现已被另案当事人申请冻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洪起提出申请已将其工资轮候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李洪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等待执行工资,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