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与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33号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号楼103底商,联系电话1390314****法定代表人:林漂发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南山村,联系电话0314-63****法定代表人:赵清华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申请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0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03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