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朝辉与杨华、武伟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朝辉,杨华,武伟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1542号原告:郑朝辉,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杨华,女,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武伟喜,男,1980年12月18日,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辉与被告杨华、武伟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朝辉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朝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郑朝辉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