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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理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1单元22层129号。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村8号。经营者崔某一。本院在执行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履行了6000元后,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门业销售部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