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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立才、牛增琴等与河北金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才,牛增琴,河北金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238号原告冯立才,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原告牛增琴,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被告:河北金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树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5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才、牛增琴与被告河北金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才、牛增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才、牛增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才、牛增琴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