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抗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迎斌、拓航与拓向峰合伙协议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迎斌,拓航,拓向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抗12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迎斌,男,l968年5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无业。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拓航,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无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拓向峰,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子洲县人,农民。申诉人贺迎斌、拓航因与被申诉人拓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6)61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桂 红审判员 董 琪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芍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