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艳林与袁永志、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瀚鸿经贸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林,袁永志,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瀚鸿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邵艳林,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袁永志,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瀚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三局直。本院在执行邵艳林申请执行袁永志、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瀚鸿经贸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