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史运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运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运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乐县,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运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顿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运强酒后驾驶豫J×××××号长城牌轿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天桥处时,撞在天桥柱子上,造成史运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史运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史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证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运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史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史运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史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史运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