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侯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某,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月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燕 飞审 判 员 易 灿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金 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