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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侯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某,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月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燕    飞审 判 员 易         灿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金    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