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俞美琴、陈圣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美琴,陈圣玉,何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俞美琴,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圣玉,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光龙,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俞美琴与被执行人陈圣玉、何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圣玉、何光龙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俞美琴欠款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但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强陈圣玉、何光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