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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熊某。本案在执行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某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