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熊某。本案在执行郑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某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