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红、凌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凌江锋,凌继锋,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凌江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凌继锋,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凌锋,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王红与凌江锋、凌继锋、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凌继锋已履行本案标的款人民币16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承担偿还连带责任的债务。被执行人凌江锋、凌锋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