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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卫世武与马惠年、聂宗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世武,马惠年,聂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卫世武,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马惠年,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聂宗政,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案在诉讼阶段,以(2016)皖019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慧年、聂宗政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房屋,现因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慧年、聂宗政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