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某,樊某,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潘某,安某2,凡某,曹某,程某,董开会,李某1,蒋克珍,李某2,贾某,徐某1,潘某2,桑道成,江某,汪守江,孙某,徐某2,王某,余某1,王某2,余某2,徐某3,张某3,陆某,赵某,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传升,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桑涧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荣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樊某,女,1969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荣某妻子。被执行人: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滁路南侧安康开发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56069716-8。法定代表人:齐继祥。被执行人:安某1,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潘某,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安德华妻子。被执行人:安某2,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凡某,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安某2妻子。被执行人:曹某,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开会,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程某妻子。被执行人:李某1,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蒋克珍,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李某1妻子。被执行人:李某2,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贾某,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李某2妻子。被执行人:徐某1,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潘某2,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徐某妻子。被执行人:桑道成,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江某,女,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桑道成妻子。被执行人:汪守江,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汪守江妻子。被执行人:徐某2,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某2妻子。被执行人:余某1,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2,女,1964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余世刚妻子。被执行人:余某2,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某3,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余某2妻子。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陆某,女,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张某3妻子。被执行人:赵某,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潘某3,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赵某妻子。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某、樊某、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潘某、安某2、凡某、曹某、程某、董某、李某1、蒋克珍、李某2、贾某、徐某1、潘某2、桑道成、江某、汪某、孙某、徐某2、王某、余某、王某2、余某、徐某3、张某3、陆某、赵某、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51748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