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苏晋新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苏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7号106房。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被执行人:苏晋新,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晋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03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01执1682号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