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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中琪申请郑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95号郭中琪,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头管区××头村,联系电话139××××1956郑楠,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村,联系电话156××××6856郭中琪申请郑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9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中琪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982号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路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