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继超与张双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超,张双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745号原告:王继超,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张双衡,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165号。代表人:邓方,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超诉被告张双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继超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耀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葛莎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