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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施某1与任某某、施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1,任某某,施某2,施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1,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193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2,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3,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施某1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施某2、施某3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7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1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施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上诉人施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