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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伦香与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香,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18号原告:陈伦香,女,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张正平,男,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村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负责人:陶旭松,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伦香与被告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伦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伦香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陈伦香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