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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玉平、张正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张正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正刚,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茌平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代表人:布占峰,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