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绿源包装有限公司、彭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源包装有限公司,彭庆,王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塑料包装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721004319X。法定代表人:吕秋菊。被执行人:彭庆,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美丽,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绿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庆、王美丽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326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庆、王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庆、王美丽的银行存款67241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