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挨扣与赵焕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挨扣,赵焕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93号原告:秦挨扣,住内蒙古武川县。被告:赵焕英,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秦挨扣与被告赵焕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挨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焕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秦挨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赵焕英是同学,又邻村居住。2014年7月1日被告赵焕英领的牛连生来到原告家中,牛连生提出向原告借款18000元,由被告赵焕英担保,原告将18000元现金交付被告牛连生后,被告赵焕英在担保人处签字,牛连生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2分,但牛连生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而这18000元借款被告赵焕英是担保人,原告要求被告赵焕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按照借条约定的利息2分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利息合计1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焕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由被告赵焕英(又名赵换英)担保,牛连生向原告秦挨扣(又名秦三)借人民币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2月8日,原告秦挨扣诉至我院,要求担保人赵焕英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10800元。以上事实均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赵焕英担保牛连生和原告秦挨扣民间借贷时,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赵焕英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秦挨扣要求被告赵焕英偿还其18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秦挨扣要求被告赵焕英对其担保借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利息依法计算为10800元【18000元×0.02元×30个月(利息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焕英给付原告秦挨扣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08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赵焕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新代理审判员 贾艳鹏人民陪审员 张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