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增福、梁来彪与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梁增福,梁来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法定代表人:梁建雄,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增福,男,1937年6月15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来彪,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兰芳(系梁来彪妻子),现住介休市。上诉人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靳屯村)因与被上诉人梁增福、梁来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靳屯村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判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书仅指出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对具体的跑水位置、责任人并未查明。第二,原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一审提交相关证据要求追加梁增寿为本案当事人,损失原因是梁增寿私接三通未处理好接口处跑水造成。但一审未予追加,也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评判。被上诉人梁增福未就本案处理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梁来彪答辩称,村委会认为是梁增寿私接管道造成漏水的,但我们没看到,也无法起诉人家。我们只能起诉村委会。对于有一户漏水造成损失的人家,已经有生效判决,村委会都履行了。故,要求维持原判。梁增福、梁来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靳屯村依鉴定结论赔偿二人房屋漏水导致的房屋损失维修费72567.44元。2、鉴定费4000元、诉讼费由南靳屯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增福、梁来彪系父子关系,同居一院。于2003年梁增福、梁来彪在原宅基地拆除旧房屋共同投资重修有北房6间二层一处,东房3间,西房3间,大门一处,南房一大间。2014年3月,南靳屯村8户村民(包括梁增福、梁来彪)发现其居住的房屋出现裂缝,经介休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鉴定,8户村民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2015年11月6日,经梁增福、梁来彪的委托代理人常兰芳委托,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费用作出鉴定结论称:1、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2、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维修费用72567.44元。此次鉴定,梁增福、梁来彪花费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现该村8户村民大部分已诉至法院,梁德荣、梁全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法院,南靳屯村对该赔偿款已实际履行。以上为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梁增福、梁来彪提交的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该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梁增福房屋受损原因与院落南侧巷道下埋设的自来水管道发生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南靳屯村作为主管道的所有人,应对该管道负有管理义务,而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管道漏水侵入梁增福、梁来彪房屋后侧地基,致房屋裂缝毁损,故南靳屯村应依鉴定结论对梁增福、梁来彪房屋损害承担赔偿之责。南靳屯村辩称主管道漏水系因本村村民梁增寿私接三通所致,该辩称更说明其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对其抗辩事由,该院不予支持。如南靳屯村能证明房损原因确系梁增寿私接三通所致,其可在赔偿梁增福、梁来彪后另案向梁增寿追偿。梁增福、梁来彪诉请的房屋损坏维修费用72567.44元和鉴定费4000元,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判决:限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增福、梁来彪房屋损坏维修费用72567.44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76567.44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梁增福、梁来彪房屋因院落南侧巷道下面埋设的自来水管道跑水导致损坏,作为受损房屋权利人,依据其持有的证据,向其认为的侵权人提出诉讼并无不当。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实际侵权人为案外人梁增寿,为了及时保护权利人利益,原审基于上诉人为自来水供水主管道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从而判令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且已经明确上诉人可在取得证据之后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上诉人介休市绵山镇南靳屯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