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091号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976446-2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车家壁立交桥旁。法定代表人:解承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兵,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陈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唐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