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占茹、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占茹,刘冰,刘冰华,刘坤,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占茹,刘冰,刘冰华,刘坤,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占茹,刘冰,刘冰华,刘坤,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占茹,刘冰,刘冰华,刘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448号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占茹,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冰,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冰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坤,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占茹、刘冰、刘冰华、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胜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