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陶生智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生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537号原告陶生智,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熊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行政负责人廖元芳,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生智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暴力逼迁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陶生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生智负担。审判长 罗浩审判员 李丽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