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潘祥光、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祥光,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687号原告:潘祥光,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公司负责人。原告潘祥光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潘祥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祥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潘祥光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桂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