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士勇与被告刘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勇,刘春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055号 原告:周士勇,男。 被告:刘春萍,女。 原告周士勇与被告刘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士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士勇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士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周士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