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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士勇与被告刘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勇,刘春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055号 原告:周士勇,男。 被告:刘春萍,女。 原告周士勇与被告刘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士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士勇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士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周士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