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章其强、顾正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其强,顾正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其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章其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转逮捕,12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正江,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人顾正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于2016年9、10月间,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章其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顾正江驾车至常熟董浜镇、碧溪新区等地,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装车的手段,多次盗窃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滨江热力有限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24694.6元的欧文斯科宁牌高温玻璃毛毡8包及鲁阳牌硅酸铝针刺毯195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均系主犯。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10月间,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章其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顾正江驾车至常熟董浜镇、碧溪新区等地,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装车的手段,多次盗窃常熟滨江热力有限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24694.6元的欧文斯科宁牌高温玻璃毛毡8包及鲁阳牌硅酸铝针刺毯195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驾车至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门口南侧的马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4536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40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2、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驾车至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青华路健富化纤有限公司门口南侧马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3061.8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27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3、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驾车至常熟市碧溪新区钱村泾桥南侧空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人民币2948.4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26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4、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驾车至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青华路澄裕针织有限公司门口西侧马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3628.8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32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5、2016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驾车至常熟市碧溪新区汶张公路吴市段沈海高速桥下,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4509.4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17包、欧文斯科宁牌高温玻璃棉毡8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6、2016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驾车至常熟市碧溪新区汶张公路吴市段虞东公路桥下,采用上述手段共同窃得价值人民币3402元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30包,后被告人章其强又单独驾车至碧溪新区河山针织服装厂对面的辅道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2608.2元的鲁阳牌硅酸铝针织毯23包,后出售给被告人顾正江。案发后,赃物高温玻璃棉毡8袋、硅酸铝针织毯32袋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已对被害单位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三联印染厂将被告人章其强,在常熟市董浜镇东圣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抓获顾正江。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害单位周某、葛某、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施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数量汇总确认单、发货单、退赔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当庭自愿认罪、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章其强、顾正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章其强因本案先行羁押的47日,可折抵相应刑期。据此,对被告人章其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顾正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其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顾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