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葛明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葛明权,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葛明权因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开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行初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葛明权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5月,新开街道办事处未执行相关拆迁安置程序,在拆迁安置后,其发现房屋评估报告漏掉个人购买的三间仓库房,2009年三间仓库房被拆除,但没有任何补偿和安置,新开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认定新开街道办事处强拆“通新土证字(94)第134号建房许可证上批准的三间平房62.5㎡”的侵权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葛明权要求确认新开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并给予其应有的补偿和相应的安置权的诉讼请求。根据其提供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评估报告(NO:炜赋标段A-01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NO.0011982),则其在2009年就应当知道案涉房屋被征收拆迁的事实,但葛明权至2017年3月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葛明权已经丧失了对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葛明权的起诉不予立案。葛明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开街道办事处未执行相关拆迁安置程序,房屋评估报告漏掉三间仓库房,2009年三间仓库房被拆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葛明权提供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评估报告(NO:炜赋标段A-01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NO.0011982),葛明权2009年就应当知道案涉房屋被征收拆迁的事实,其至2017年3月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葛明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吴宗建代理审判员 孔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