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左文明与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文明,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7号申请人左文明,男,生于1958年3月2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文明与被执行人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