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昌友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友,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151号原告:赵昌友,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宁陕县。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现住所地宁陕县筒车湾镇许家城村小学沟口。项目部负责人:李勇,该项目部经理。原告赵昌友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昌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友以其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昌友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