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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昌友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友,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151号原告:赵昌友,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宁陕县。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现住所地宁陕县筒车湾镇许家城村小学沟口。项目部负责人:李勇,该项目部经理。原告赵昌友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成客专330KV供电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赵昌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友以其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昌友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