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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与杨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杨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003号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负责人:宋乐富,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与被告杨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负担。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