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与杨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杨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003号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负责人:宋乐富,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与被告杨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负担。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