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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军与陈春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陈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付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陈春红,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陈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军货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付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