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福森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森,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524号申请人:周福森被执行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福森申请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8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8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