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631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成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成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631号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03303352,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红叶社区综合楼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巨山、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花,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