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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492号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90号。法定代表人:屈年凯,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张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丽舍南第一幢。法定代表人:朱迎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5元,由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