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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兴安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兴安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83号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群,经理。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西二条路47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辉,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滨,总经理。地址:兴安盟都林街兴安盟行政公署大楼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明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兴安盟科右前旗碧桂园小区四街。被告:兴安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占领,经理。地址:乌兰浩特市扎萨克图中街星河国际花园一期11-1-101。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照民,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西白音嘎查。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安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5日,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本案宣判前,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10.00元,减半收取后为7305.00元,由原告牡丹江冠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傅 颖审判员 席春阳审判员 杜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