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甘文君申请执行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文君,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文君,男,生于1976年2月6日,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地址洪雅县。法定代表人何志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47号-1、47号-2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但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智东锌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洪雅支行的存款34200.00元,扣划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