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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惠云、林桃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惠云,林桃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41-1号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任林,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惠云,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林桃枝,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惠云、林桃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惠���、林桃枝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