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发柱与孙启东、周英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柱,孙启东,周英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周发柱。被执行人孙启东。被执行人周英众。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英众在建设银行工资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