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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建伍与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伍,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伍,男。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周建伍与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执行人周建伍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建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周建伍发现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建伍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爽执行员 南 娟 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晓 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