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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世贵与被告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贵,刘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269号原告:卢世贵,男,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刘朝刚,男,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卢世贵与被告刘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世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卢世贵负担。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