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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赵太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赵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5月22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太洪,男,1972年2月12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太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赵太洪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伟借款3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赵太洪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赵太洪名下的渝XX**牌号机动车予以查封。本院还向彭水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赵太洪名下有企业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太洪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从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