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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西昌市联钢租赁站与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联钢租赁站,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38号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3UR024J。经营者:徐远钢,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50号同德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21300522-1。法定代表人:杨轶。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与被告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凉山州同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西昌市联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